資料轉自.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FOXY違法已被起訴,網友應立即移除FOXY軟體,並停止交換侵權檔案。Foxy.doc Foxy案件查獲過程概要
板橋地檢署新聞稿2009/4/15
一、近年來,因數位科技之發展,特別是點對點(Peer-to-Peer,下稱P2P)傳輸電腦程式之普及濫用,造成著作財產權人無可估計之龐大損失,以往我國最常遭民眾濫用之Ezpeer及Kuro二大P2P電腦程式未經授權下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音樂等著作,業經檢察官對上開業者提起公訴。
嗣後立法院特別修正增訂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之規定,立法過程討論更揭櫫「部分不肖業者,以免費提供電腦下載程式為號召,並藉口收取手續與網路維修費等營利行為,在平臺上直接媒合下載與上傳著作權人之文字與影音著作,卻不願支付權利金給著作權人,嚴重侵害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基本上P2P檔案分享軟體是中性的科技產品,本身並不必然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是如果藉由提供這種技術且積極教唆使他人在網際網路上從事交換音樂、電腦程式、電影、電子書等各種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並藉由此種提供行為獲取利益,則這種行為就應該受到負面的法律評價,就應科予處罰」。
上開二大業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均分別轉型為合法付費取得授權之經營型態,foxy下載。
二、一般網路流傳之P2P電腦程式又常為英文或外國語文版本,較少有中文介面之P2P電腦程式,本案被告景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憲明認有利可圖,遂開發出操作簡易、中文圖形介面之「Foxy」電腦程式,並為規避刑責,將之設計為未提供中央檔案檢索伺服器之型態,並免費提供公眾下載使用,而不要求使用者付費加入會員,亦不提供著作供使用者下載,而改采使用者使用該電腦程式時,將會自動連結至李憲明經營之「Foxy」官方網站首頁,增加該網站瀏覽人數,以利對外招攬廣告業務藉以獲利。
此外,為增加使用者人數,復強制預設安裝「Foxy」電腦程式之使用者電腦內一定之資料夾提供上傳分享,並將程式介面關於「上傳分享」資料之資訊隱藏,致使用者不易得知,再由李憲明委托不知情之英屬維京群島商威旭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希寧對外招攬廣告,並依約定比例取得廣告盈收淨利。
李憲明於「Foxy」網站及其他各大下載網站提供「Foxy」電腦程式供公眾免費下載使用,並於「Foxy」網站及威旭公司網站中假藉「分享」之名,暗示使用者可利用該電腦大量非法下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音樂,使用者遂廣泛使用「Foxy」電腦程式非法下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音樂,每日同時使用「Foxy」電腦程式之使用者約有數十萬人之多,致權利人受有嚴重損害。
此情形迭經我國平面及電子媒體多次大幅披露,並經著作財產權人委托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及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函知李憲昌改善未果,遂具狀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提出告訴後移送本署偵辦,本署立即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往景昌公司、威旭公司等相關處所,扣得「Foxy」網站營收分配書、李憲明指示張希寧事項文書、「Foxy」營運規劃書、景昌公司銀行存摺、帳冊、傳票、電腦主機等物品。經本署檢察官偵查中對扣案證物加以比對分析,多次開庭訊問後,被告李憲明以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
三、據估計,單以搜證及偵辦期間之音樂、電影遭民眾非法下載,而致相關著作財產權人受有之損害即高達約新臺幣50餘億元,造成我國音樂、電影產業嚴重損害。
四、「Foxy」電腦程式除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甚鉅外,更有嚴重之資訊安全問題,由於該程式設計預設一定之資料夾提供分享,且無法由使用者自行選擇取消分享,且該程式設計之方式易讓民眾誤將整個資料夾或磁碟甚至卸除式儲存裝置均提供分享,因此使用者之個人機密資訊極易外泄;且因該程式系以檔案之檔名為搜尋之依據,而無任何過濾、驗證機制,易造成有心人士藉機散布電腦病毒、木馬、蠕蟲等惡意程式,對於使用者電腦安全之威脅甚鉅;再者,由於該電腦程式設計上並未限制上傳之頻寬,使用者之網路頻寬常會遭該電腦程式佔用而影響網路之使用。
因此,呼吁社會大眾應共同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勿任意於網路上非法下載他人音樂、電影等各類著作,且為個人資訊安全著想,如曾安裝使用「Foxy」電腦程式,應立即移除,以免個人機密及隱私在不知不覺中外泄。